2016年7月11日,青创伯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审核。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4号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认定等四种情形下,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且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提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引要求。自4号公告发布之后,基金业协会组织了多次会议对4号公告进行解读和释明,私募基金行业反响强烈,相当数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委托或正在委托法律顾问开展4号公告核查与法律意见书出具工作。据了解, 截至目前,仅有较少私募投资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了基金业协会审核。
该规定出来之后,青创伯乐积极的委托律师事所务,根据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配合律师的尽调工作,积极配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法律意见书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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