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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更好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李超副主席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发布作者: 青创伯乐 文章来源: 雄安发布(xafbgfwx)


一、近年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取得积极成效

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回顾世界经济发展历史,每一次技术革新和产业革命都直接推动了人类生产力和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特别是,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之本、兴盛之源。科技创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离不开长期资本的引领和催化作用。资本市场对于促进科技和资本的融合、健全创新资本快速形成和有效循环的体制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不断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制度机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融资。不断完善IPO监管标准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加大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力度。去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融资金额1157亿元、占比41%,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

二是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创新型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去年以来,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交易金额6370亿元,占全市场并购总额的24%。境内上市公司完成跨境并购188单,涉及交易金额2536亿元。

三是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多渠道股权融资。截至2018年5月底,新三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共7214家,占挂牌公司数量的64%。鼓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支持,目前以科技创新等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公募基金产品已发行约700亿元。

四是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去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资763亿元。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支持设置转股条款,目前已有29家企业发行“双创”债,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去年以来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610亿元。

二、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丰富完善,特别是创业板、新三板的推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约1.4万家,管理基金规模7.8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对于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创业投资基金是发现潜在优质企业的“探矿者”,是促进科技创新的先导力量。在现代创业型经济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创新创业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初期技术投入成本很大,成长的不确定性也大,传统的间接融资支持方式难以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凭借创业投资家独到的慧眼,市场化的资本筹集和项目筛选机制,以及能够与创业企业建立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收益对称机制,成为了支持创新创业的有效方式。截至目前,我国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数量约5.7万个,形成资本金约3.6万亿元,已初步显露出创业投资基金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方面的重要价值。

第二,创业投资基金是创新创业企业成长壮大的“加速器”,为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和战略资源。创业投资基金不仅专注于发现价值,而且更多关注企业内在价值的提升,在对企业投资后,往往会利用其积累的行业经验和市场资源,助力企业加速成长,并通过企业上市实现其退出,这也为资本市场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提升了市场活力。2017年,受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上市企业占全部上市企业比重分别为主板61%、中小板46%、创业板70%、新三板60%。

第三,并购投资基金是企业资源整合的“助推手”,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并购投资基金是另一类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凭借其强有力的资本实力对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进行多种方式的重组重建,促进开展存量资本的优化调整,助力上市公司焕发生机。而且,并购投资基金还能以其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促进被并购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三去一降一补”。

自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以来,我们坚持适度监管、促规范发展的理念,强调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大力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努力提升行业服务创新创业和支撑产业升级的能力。一是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更多支持创新创业。二是出台《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票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机制,便利创投基金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三是积极推动财税部门出台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优先发展。四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债。截至2018年5月底,创业投资机构共发行创新创业债券5单,募集资金40亿元。五是建立私募基金行业监测监控体系,通过必要的事后处罚,形成威慑,提升私募基金行业依法合规水平,廓清行业发展环境。六是加快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行业发展的法治基础。

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发展还不成熟,行业总体呈现为“基金数量多而不专、行业规模大而不强”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价值发现能力不足,普遍存在“赚快钱”心理,众多资金追逐少量已经相对成熟的项目,“跟风”现象比较突出,进而推高了估值水平,甚至出现了局部的投资泡沫。二是对行业运作规律缺乏深刻认识,部分机构偏离股权投资基金本源,热衷开展“明股实债”业务,人为放大了运作风险。三是一些机构合规风控意识较弱,部分地区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问题在个别地区较为多发。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自律机制,推进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律体系,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

三、加快制度创新,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要求,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个月的努力,我们已于本周三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应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已于近日正式启动。

这次创新试点是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这次试点中我们也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增加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督促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教育,保障试点依法合规顺利进行。作为监管部门,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资本市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搭建制度框架,我们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自身发展。最后,希望有关各方和我们一起努力,积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制度安排,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积累经验,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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